全国应急抢救第一案!顺和大厦突然坍塌四公司被应急拆除,损失该由谁来补偿?
坍塌现场
在日常生活中,房屋拆迁事件并不罕见,但若由于应急拆除而导致相关人员损失,损失金额应有谁来补偿?在该类型相关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北京和义街道便发生了以下事件,他们又是如何通挽回惨重的损失的呢?
新闻报道
2018年7月26日14时05分,北京和义街道和义西里北街顺和大厦4层、5层部分楼体坍塌,面积约150平方米,四公司房屋被应急拆除。事故发生后,消防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大楼共有四层,约9间房被损坏,整栋楼共疏散了46人,另外有4辆车辆停放在楼下,由于房屋坍塌而受损,现场已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经三轮排查,幸运的是,现场除一名男士有轻微擦伤以外,未发现其他伤亡或被困人员。
那么,问题来了,该大厦建筑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新京报7月28日的后续报道:和义街道办事处回复新京报的情况报道称,顺和大厦部分楼体发生坍塌,经相关部门鉴定,坍塌原因初步认定为,施工部门未按照相关建筑标准设计施工,且连日降雨导致已锈蚀的钢结构部件发生垮塌。
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建构物均属于违法建筑。
经相关部门核实,城管、规划部门已于2017年11月认定该大厦存在违法建筑。其中,违建面积共有2875平方米之多。当地街道曾多次督促大厦经营方对违建进行拆除。2018年春节后,经营方提出由政府帮拆的建议,在楼体坍塌前,当地政府正在履行帮拆相关程序。
事故发生后,交通部门已安全转移其他停放车辆约20辆;当地街道对事故现场进行围挡措施,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当地街道与该建筑产权方南郊农场沟通交流后,于7月27日上午9:40,组织专业部门开始对顺和大厦危险部分进行应急拆除。顺和大厦有121名房客、10家经营户,通过摸排、登记等相关程序,人员正在陆续平安搬离。进一步,将根据大厦建筑结构图对违法建筑部分进行全部拆除。

事件发生后,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多方反映情况却无人理睬。
被强拆后,四公司第一时间找到了街道办事处的领导询问事情的解决方案,他们的损失如何赔偿。街道办事处还让四公司统计了损失,并做了损失报告交给街道人员。四公司按照要求上交后被告知回去等通知。但是这一等就是大半年的时间,期间当初参与决策的街道办事处主任被调走了,整个街道换了新的领导班子,再去询问赔偿的事情,答复都是等待,一直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半年时间内,四公司人员跑遍了相关部门,也进行了多次上访,但结局都是石沉大海。
在距离事故发生近10个月后,连当地政府人员都认为这个事情已经解决完了,但却忘了损失巨大的这四家公司。
无奈之下,走投无路的四公司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委托我所帮他们找回公道,挽回巨大的损失。
可就当时,相关法律并不完善,律师又是如何力挽狂澜的?
事过十个月有余,由于人事变迁,部分证据已无法找回,因此增加了案件的难度,并且由于案情疑难特殊,慎重考虑下,我所派出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及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张华主任共同办理本案。
经过精密的诉讼设计,京云所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了应有的补偿。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和申云所张华律师经过分析梳理了如下诉讼思路
1、本案还在诉讼时效内
2、四公司房屋并不是自然坍塌而是因政府应急抢险行为损毁,政府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我方是原告无法确定是丰台区政府还是和义街道实施的,所以我们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
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向丰台区政府以及丰台区和义街道办事处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到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于2018年7月27日强拆位于丰台区义和里北街8号顺和大厦5层建筑过程中导致原告大量办公用品、机器设备、账目票据等财物被毁损、丢失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我方的损失
我方提供了由丰台安监局出具的《关于和义西里北街8号顺和大厦7.26部分楼体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关于事件的官方媒体的电视及报纸的现场报道,我方与街道办事处的沟通记录及强拆现场录制的视频等。
经过几次的开庭、沟通、谈话之后,我们与审判法官就本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反复的沟通交流。
我方认为:本案不是一般的强拆或者拆违行为,而是在大楼发生部分坍塌后,政府为了防止楼体再次坍塌威胁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应急抢险行为,对未坍塌的原告办公场所进行强制拆除,导致了四公司大量办公用品、机器设备、账目票据被损坏、丢失、掩埋,给四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财产损失,因此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补偿责任。
在做出行政行为主体的认定上,由于我们认为是由丰台区政府和和义街道办事处共同实施的强拆行为,但是在法庭上,丰台区政府否认是由他们实施,而与此同时,和义街道认可其实施了拆除行为。
最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公司对丰台区政府提起本案诉讼尚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其对丰台区政府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予以驳回。和义街道在庭审中认可其组织实施了2018年7月27日拆除涉案建筑的行为。因和义街道不属于四中院管辖范围,将该部分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王兴华律师及张华律师一边就驳回丰台区政府的部分提起上诉,一边积极准备与和义街道的行政诉讼。
案件转移至丰台法院后,律师积极与办案法官沟通行政补偿相关法律规定。政府为了免除再次坍塌而实施的强拆是政府依照职权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而必须采取的职权行为,但是该行为的确给无辜的被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在事件发生后,和义街道本可以让四公司人员进楼取出贵重物品避免损失扩大,但并没有及时通知我方才造成如此重大的损失,因此和义街道的行政行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6号)第三条:……群众关切,依法妥善审理新类型行政案件,切实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以及公平竞争、信息公开、环境资源、社会救济等方面权益的保护力度,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丰台区政府及和义街道应该给与原告相应的补偿。
最终法院认可了我所律师的全部意见,四公司得到了满意的补偿。当事人激动的给王兴华律师和张华律师送来了锦旗。

由于本案是因为应急抢险而导致行政相对人损害赔偿案件,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很不完善,只有2007年施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此类事件有所规定,但在赔偿责任方面没有规定。翻遍相关法律,对行政补偿程序和数额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说如果本案能够顺利解决,则可以给北京市乃至全国此类案件的判决都有一个示范的效果。
此案展现了强大的行政法学功底,用《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事件进行定性,用行政补偿作为赔偿诉求,既体现了政府强拆行为的合法性,又保障了9在此类事件中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为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同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在司法实践中找到了完美的契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