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农田是国家特别保护的耕地,对于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也不同于其他的耕地。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就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确实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是征收土地的,必须经过国务院的批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14条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所作征收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那么国家征地补偿款不进行发放,农民该如何处理?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进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所有者如下(5)国务院必须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变更或占有。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确实不能避免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有基本农田,如果涉及涉及到农地的转用和征用土地,必须得到国务院的认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内,为实施规划而将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分批批准。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的乡(镇)、村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永久基本农田也可以征收,但其征收程序严格,需要国务院批准,没有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有批准权限。规定征用永久性基本农田需经国务院批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基本农田需经国务院批准。也就是说,如果是永久性基本农田,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镇政府无权批准征地。
农田是农民的根本,但由于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一直在继续,许多农田已经被征收,用作发展房地产或其他设施的建设,那么在我们农田被征收之后,我国对此方面的补偿规定是什么?它的补偿标准又是多少?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和公布各区综合地价确定。征用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客服1
中国房地产律师网
您好,有什么可以帮助您?打字慢或不方便您可以留下电话,律师给您回拨过去免费指导讲解!
发送内容不能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