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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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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更新时间:2024-10-31  阅读:    咨询热线:136-9911-8490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面对认为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以下将从申请行政复议的流程、所需材料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详细阐述施工总承包单位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流程

  提出申请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科统一受理。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复议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问清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地址,签发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交由申请人收执。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被申请人答复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以及调卷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移送卷宗、有关证据,并提出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与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申请行政复议所需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一式两份,并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名称、明确具体的复议请求及相关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如果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人可能还需要提交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如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证据、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等。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律依据

  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程序、所需材料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等。

  综上所述,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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