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商品房维权律师团网站!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催告程序
当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首先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这一步骤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置条件,旨在给予发包人一定的宽限期以履行支付义务。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此催告的合理期限一般为28天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合理期限,若无约定则可根据工程价款的具体情况掌握,通常不超过60天。
二、协议折价
如果发包人在催告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通过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以抵偿工程款。这种方式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折价协议,明确折价金额和支付方式等细节。
三、申请法院依法拍卖
若发包人不同意协议折价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过程中,承包人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如施工合同、催告通知、工程款结算单等。法院在审查确认后,将依法对工程进行拍卖,承包人则有权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四、诉讼途径
承包人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其对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承包人需要充分举证证明其优先受偿权的存在和合法性,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
五、行使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若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则视为放弃该权利。
六、特殊规定
此外,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还受到一些特殊规定的限制。例如,对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如违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且难以修复的建筑等),承包人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也不得以损害其他债权人或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催告程序、协议折价、申请法院依法拍卖、诉讼途径等。承包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有法律问题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136-9911-8490 与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下一篇:返回列表
邮箱:
电话: 136-9911-8490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