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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中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归纳:
一、遗嘱的设立与形式
遗嘱的设立: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继承人无范围限制,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甚至国家、集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的形式: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二、遗嘱的效力与变更
遗嘱的效力: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的变更与撤回: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三、遗嘱的执行与遗产处理
遗嘱的执行:
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民法典》相关规定)。
遗产的处理: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注意:此条为《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中的规定,直接引用《民法典》时可能不直接体现,但精神相符)。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中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详尽且全面,旨在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尊重,同时确保遗产的公平、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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