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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和遗赠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利主体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接受遗嘱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这些法定继承人通常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抚养关系,是法律规定的直接继承人。
遗赠:接受遗赠权的主体则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意味着遗赠可以将遗产赠给那些不在法定继承顺序内的人或组织,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二、客体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客体是遗产,即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是概括地承受财产权利和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义务,包括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遗赠:遗赠的客体只是遗赠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如债务)。受遗赠人只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但受遗赠人须在遗赠人的税款债务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受遗赠人无权接受遗赠,但受遗赠人不负有清偿的责任。
三、接受和放弃权利的方式不同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意味着遗嘱继承人需要明确表明自己的态度,否则将被视为接受继承。
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一规定确保了遗赠的及时性和确定性。
四、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通过遗产分割直接取得遗产。他们有权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要求依法获得遗产份额。
遗赠:受遗赠人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处取得遗赠人的财产。这通常发生在遗产分割之后,由遗嘱执行人或相关继承人按照遗嘱内容将遗赠财产交付给受遗赠人。
综上所述,遗嘱继承和遗赠在权利主体范围、客体范围、接受和放弃权利的方式以及取得遗产的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体现了两者在遗产处理过程中的不同特点和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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