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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定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获得的直接经济收入。
解释:这些收入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因此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定义: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
解释:这些收益是夫妻共同努力的结果,无论是直接经营还是间接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定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拥有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而获得的财产性收益。
解释:这些收益包括转让知识产权所得的报酬、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所得的许可费等。由于知识产权的取得往往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因此其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定义: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通过继承或赠与方式获得的财产。
解释:通常情况下,这些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则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定义: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财产类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具体情形: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否则该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六、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财产涵盖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经营、投资等多种方式获得的财产,以及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在离婚时,这些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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